我写在这里,才写出我这本书的真正目的。在我们国家,这是犯大忌的,因为我想从思想上否定我们的道德观点,以此来否定别的。对于持有这种观点的我来说,在这个时代是一种悲剧;因为现在的时代不需要这个;不管我怎么具有一种认识的思想,我都没有用,因为我无法改变。我把我的想法写出来,不过是自我聊以自慰罢了。
我还知道,我的这种认识前人早已阐述过。我在开头说了,我不过是根据我的生活经验来写它。令我感到欣慰的是,我没有背离这个原则。假如真的按这样写下去,我知我的能力完全把它写出来。写到这,我要对我这本书的整个计划说明一下,我在开始这卷是写家的关系,第二卷是写异性之间的关系,第三部分是阐述自私对我们社会的影响。
在家庭生活中,我们对自私的认识,并不会妨碍我们和亲人之间的关系,相反它还有助于我们亲人之间的关系。拿我个人来说,母亲在我成家后对我不好时,我并不怨恨她,我知道母亲出于她的想法,即从她的个人角度来看我时,我在尊重母亲时并会原谅她;假如我不能认识到这点,我从血缘上来认识的话,就是另一种想法了:“母亲和我什么关系,我是她儿子呀,她怎么这样对待我?”想不通的人会怨恨起来。可以说李磊没有这样想过,假如她这样想了,从父母角度想,他就不会做出这种事来。
你不要怕,李磊这种现象是个别的。现实中我们很多人都会从这方面来想的,很多做子女的会从心里上原谅父母的唠叨,并且会原谅父母的偏心。对血亲这种关系不顾的人,在我们这个社会必定还是少数。我们对这看得太重的同时,也不要把它看得过于太重。我们在儿时会非常依赖这种关系,我们长大就会看淡这些;这是一种很自然的现象。即使我们这样看淡,但我们内心里还是有一份牵挂,这份牵挂缘于我们内心的爱。我这样说一点都不矛盾。我又举我的例子。
只有我亲身的经历,我才知我的心。我希望我举出的例子你在生活中也有过经历。
我长大后,和父母间的感情一直也是我说的那样,淡淡的样子。结婚后关系更疏了点似的,因为我有自已的小家庭了。别看我这样,可我心里始终有一种感情:总是关注我的父母亲。1997年,父亲去世了。我不在这里叙述父亲去世时的事情。我要叙述是今年上半年发生的事。2000年下半年我出来打工,至今已近十年了。母亲一直在家里,我很少给母亲打电话,即使我打,母亲也会只说两句,就不愿多说的样子,我就很快的挂断了。有时一想到对母亲这样,我在羞愧之余,也不禁纳闷:这就是我和母亲的关系吗?
我真难以相信,最亲的母亲我竟对她这样。在成人后母子关系到底是什么呢?
我带着这个疑问,总是不断地问自已;我又观察生活的周围,我发觉大多数也只如此。有钱的平常给些钱父母用,这就是孝心;没有钱的父母也原谅子女的艰难,这对于子女难的父母来说,这种能体贴子女的心也是很值得称道的。从我们的关系来说,当我们大了后,对父母就有一份做子女应尽的义务:就是要赡养他们。
血缘就是这种赡养的纽带。因血缘使我们与父母有一种道德约束的义务。从法律来讲,对这种义务也做出了法律的规范:在我们幼时,父母有抚养我们的责任,而当父母年老体衰时,赡养他们就是我们的义务了。从道德与法律上来对我们与父母关系的规范,也可以说明一点,血缘关系有时在个人利益面前也是脆弱的,特别是我们赡养父母的义务,往往会被做子女的我们疏怠。
在这里要说明一下,西方对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要严格得多,在他们建立在以恶制恶的法律制度上,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以法的行式划分得很细致,当然在赡养方面也是一样,他们这种法律完全把血缘与个人利益区分得很清楚,用法的行式来约束人们。我们有时听说西方那个打自已孩子的父母,若被警方知道或别人诉之于法律,这个打自已孩子的父母马上就遇到麻烦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在我们中国打孩子是很正常的现象,只要是不过份的打,道德都支持父母的这种行为。而两种比较的结果是显而易见的,西方并没有因法律的规定并严格的执行而使他们的父母与子女关系处于一种冷淡,而我们的对待也没有使我们长大后与父母的关系而处于那种温馨,并充满孝顺。用法的行式约束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西方,他们有法可依;而对于我们中国来说,若父母与子女关系弄僵后,我们开始求助于道德,后才是求助于法律。我们的法的执行又不严格,即使经过了法律,有时双方还是调解不了,这种结果是我们没有把父母与子女划开,对这种关系从个体生命来认识他们中的每个人,所以才至于这样。
这种认识是要改变的,假如我们不改变,我们会囿于这种认识;而正是这种囿于,阻碍了我们由此而对其它方面引申出来现象认识。在我们中国,再没有比对家的认识对我们影响更深了。在我们的观念里,家是一个等级森严的地方,家庭成员做为个体的生命没有得到张扬,正因为如此,在一个家庭里各家庭成员的关系扭曲变异也就不感到奇怪了。我们口口声声的优良传统,也是从这里面发酵出来的。所谓国家,依国而后家的依次排列,对个体生命,他出生对他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家了,基于这种对家的认识而我们又出于统治需要,家一直是我们祖先的统治者对我们祖先的统治需要的前沿,它起着一个重要作用:即遏制个体生命而使之处于一种天然似的等级制度下。
雨林 (2014-03-30 13:31:06) |
想告诉王先生一直在跟读你的连载。知道你的长文在触及一个复杂深刻重要而且可能不会有直线答案的话题。同时, 也十分敬重你在异乡打工之余用时间精力和才智做这样的笔耕和思考。 |
王义银 (2014-03-31 04:36:27) |
你好,谢谢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