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尊重人权

如此尊重人权

友人李医生是个妇产科专家,整日奔波在澳洲的妇产病房里关照着新生命的诞生。

这天我和李医生聊天,她告诉我了两个病例,涉及西方社会尊重人权的问题。

例1     正常情况下,10月(40 周)怀胎,一朝分娩,新生命报到,皆大欢喜。但因为种种原因,有些运气不好的孕妇孕程不顺,会有早产发生。医院里的原则是:孕期满26周的胎儿成活率较好,尽力抢救。孕期小于23周的肯定成活不了,原则上不救。难就难在孕期在 23-26 周之间的早产,特别是23-24周之间的早产。这个周龄的早产儿,抢救费用,及在保温箱里护理到足月的费用可达 百万 澳元。即使这样的生命救活了,有超过60%的小孩会有这样那样的残疾伴其一生。父母将要搭上半生的精力抚养和照顾这样一个孩子。这个周龄的早产儿只有1% 的可能性是健康的。

救还是不救?这是个问题。李医生说:每当遇到这种情况,需要征求孕妇及家属的意见时,他们的回答都是要极力抢救,不论孩子健康与否,只要能活着。为了尊重新生命和家长的人权,医生只有尽力,花费再多反正是都是纳税人的钱(澳洲全民医保)。结果是,救活的可能性少,健康的更少,只有花费巨大。有人会问:如此尊重孩子的出生权到底值不值?

例2     澳洲一女士,年轻时噼里啪啦连生了4胎,胎胎都是剖腹产。根据医生的规则,4次剖腹产后,医生会 offer 产妇一个绝育手术,因为那个肚子实在是不能再剖了,再怀孕就会有生命危险。十多年后,这位女士已经40多岁,不知道是不是又换了丈夫还是其他什么原因,又想生孩子。怀不让孕,尝试 IVF 不果,心情不爽,查了一下,发现自己被绝育了。反过来把十多年前的医生,现在著名的妇产科主任告上了法庭。说是当年没有经过她的许可被绝育。费尽周折查当年的病例, 好像也没有记录。这下可把主任害惨了。主任几十年来,做过的手术不尽其数,救助的病人,成功的例子也很多。现在被这样一位早已过了最佳生育年龄,索要自己生育权的女人告了状,成天忙着应付官司。又有人问:这位女士的人权要不要尊重?

你说呢?






海云 (2014-05-07 21:18:28)

读到“噼里啪啦连生了4胎”,忍不住笑起来,感觉这人生孩子也太容易,噼里啪啦、稀里哗啦,象声词一用,就像到水桶一样,哈哈哈。琴韵幽默。

天地一弘 (2014-05-08 07:15:47)

对于生命而言,人权是个问题。

琴韵 (2014-05-15 10:45:31)

海云,天地一弘:谢谢来访评论。这个人权问题其实牵扯到很多伦理和哲学。我是写着玩的。

圆通赏花进行时 (2014-05-15 14:18:59)

行文诙谐,真的好看!谢谢!